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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防护区事故通风设置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1 11:02:46点击:3845

信息摘要: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瓶间和防护区应具有通风设施。

一、储瓶间通风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瓶间内的灭火剂储瓶,存在灭火剂泄漏的风险,当灭火剂泄漏后,灭火剂会在储瓶间内聚集,灭火剂的浓度可能达到有毒性反应浓度,对进入防护区内的检测维护人员造成危害,因此,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都有相关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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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GB501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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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护区通风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的防护区一旦发生火灾,防护区内施放了灭火剂,这时人员是不能进入防护区的。为了尽快排出防护区内的有害气体,使人员能进入里面清扫和整理火灾现场,恢复正常工作条件,防护区应进行通风换气。

位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或固定窗的房间无法有效的排除灭火剂和有害气体,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在灭火后,开启机械排风装置将这些物质排除。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都有相关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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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GB50193-93

三、机械排风装置的设置

由于气体灭火剂比空气重,往往聚集在防护区低处,无窗和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以及地下防护区(储瓶间)难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法将灭火剂及有害气体排走。机械排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排付款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可通过排风管排至室外。

排气次数可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6.0.4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GB50193-93第5.1.7.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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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9条的规定,应在防护区、储瓶间的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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